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与陈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约46岁,汉族,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约46岁,汉族,住(略),系陈某某之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孟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在我经营的门市部多次拉化肥,共欠货款1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经求二被告付清所欠货款1700元。

二被告缺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在原告经营化肥期间,二被告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多次在原告处拉化肥,累计结欠货款17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及二份通话录音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田某某夫妻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拉化肥累计结欠货款17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经原告方催要,二被告应予偿还。二被告缺席,系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清原告赵某某货款17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田某某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孟良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孝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