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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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又名师某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4年9月30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1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先利律师某务所律师。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太、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师某某酒后在禹州市X乡X村迎春大酒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梦晓的朋友陈XX发生争执并厮打,陈XX受伤后迅即离开。后被告人师某某纠集赵高阳、朱道培、韩向旭、韩保东、徐志国(5人均已判刑)在该酒店大厅及门前用木棍、凳子、啤酒瓶等肆意对张梦晓及其同伴张XX进行长时间殴打,致张梦晓重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并致张XX轻伤、陈XX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部分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师某某受到不法侵害在先,其没有前科,并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师某某酒后在禹州市X乡X村迎春大酒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梦晓的朋友陈XX发生争执并厮打,陈XX受伤后迅即离开。后被告人师某某纠集赵高阳、朱道培、韩向旭、韩保东、徐志国(5人均已判刑)在该酒店大厅及门前分别用木棍、凳子、啤酒瓶等肆意对张梦晓及其同伴张XX进行长时间殴打。致张梦晓重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并致张XX轻伤、陈XX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师某某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师某某供述:2004年9月份,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是郭东村吕XX得小孩待米面客,我喝了二斤多白酒,当时喝的可晕,酒罢之后碰见俺村的韩宝东、徐志国、朱德轩,我记不清是谁提出让我请客,俺几个就骑摩托车去到郭西村的迎春大酒店,到饭店之后的情况我记不清了……我印象是我领了一个小姐去了一个屋,可能没有锁门,有一个又胖又高的孩推开门可进屋了,因为这俺俩吵了起来,我记得是他先打我,我也动手打他……我喊人没喊我记不清了,我印象是韩宝东打电话喊的人……当时是怎么打得我也记不清了……我印象是打了两个人……案件发生之后我也不知道自己咋到郭连乡供销社那儿,听群众议论说迎春酒店那儿打架打死人了,我就赶紧从玉米地跑了,一直跑到龙屯才算酒醒。自己知道闯祸了,在那儿拦了辆大巴车去郑州,边逃亡边打工。

(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x年9月9日陈述:2004年9月1日下午三四点左右,我和张XX、张梦晓一路骑摩托车去到郭连乡X村的迎春大酒店喝啤酒,老板娘给我安排了一个服务员,我们都嫌那个服务员长的不好看,张XX又出去找老板娘换了个服务员,那个服务员把我喊出来,我俩走到厕所南边一个屋内,刚进去没多久,有一个孩儿把关着的门推开,进来就朝我面部猛击两拳,我的鼻子和嘴当时都流血了。我说:咋回事弟儿们那个人也不说话,抬起脚朝我面部跺了一脚,这时我怕他再打我,赶紧跑回我们喝酒的那个屋,对张XX说打架哩,接着进来另一个男的,他问咋回事,我说没啥事。我听见屋外那个打我的人在打电话叫人,意思是叫俺三个等着。我觉住不对劲,就走厕所那翻墙跑了。

2、被害人张x年9月1日陈述:2004年9月1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和陈XX、张梦晓一块骑一辆摩托车到郭连路北一个饭店(迎春大酒店)喝酒,老板娘安排了一个服务员,我们都嫌她长的不好看,陈XX出去找老板娘,停了会儿,又过来了另一个女服务员拉住俊保说到另外的屋去说会儿话,俊保就跟住那个小姐出去,不到一分钟,又跑回屋说他挨打了。我见他鼻子流着血,问他咋回事,他说他也不知道。停了一会儿进到我们屋了一个穿黑色T恤衫的二三十岁的人,他劝住问咋回事,说话的时候,俊保说出去一下,出去之后就没再回饭店。过了会儿,我看见院内一个光膀子的二十多岁的年轻孩掂住棍好像是根桌子腿,在那儿骂,骂之后想往屋内进,被在屋外劝的那个人给推了出去,听见院内乱吵,我也没在意,冷不防我头部被人扪了一棍,我当时头都晕了。后来我也不知咋到饭店的大厅里的,我和张梦晓到大厅后刚坐在沙发上,就见进到大厅了三四个年轻孩,用棍、凳子朝我头上乱砸乱打,我抱头弯住腰。他们又朝我背上、胳膊上乱打,我听老板娘在一旁说你们俩赶紧出去,说说都妥了。我俩怕出去之后挨的更重,坐在沙发上不敢出去,这时那三四个人过来打我俩,他们让我和张梦晓手抱住头跪在门外地上,然后他们掂住棍朝我俩头上、背上、胳膊上轮流扪打,我都被打晕了,过了一会儿,他们不打了,我见张梦晓手抱住头趴在地上,头挨住地,一会儿“110”来了。

3、证人吕x年9月9日证言:2004年9月1日下午5点左右,韩保东打电话让我过去一下,说在迎春酒店吃饭,有人想整他们哩。我就骑住摩托车往迎春大酒店赶,碰见朱道培,他问我弄啥哩。我说保东在西边有人想打他哩,他说我也去,我俩赶到迎春大酒店见到师某西,韩保东、徐志国,保东说是小西不知因为啥给别人吵架了,都在后院,我就到后院,见屋内除朱德轩外还有三个人,我都不认识,就出来,我听见朱道培说谁呀。师某西说后院屋内的几个人。说着朱道培、师某西、赵高阳、韩保东、徐志国就去后院,我在摩托上没动,听见师某西在后院喊打,后来他们几个把对方弄到大厅里打,具体咋打的我不清楚,因为酒店的大厅有皮帘子看不清,只是听见有棍打得声音,有棍断的声音,有玻璃碎的声音,有被打得人喊叫声,有师某西在那儿骂人的声音。后来我听见老板娘在那儿劝住说别打啦。再后来师某西骂住让那两个人跪在门前的水泥地上,师某西掂住一根木棍朝那两个人的头上、背上、胳膊上打,几乎是同时,朱道培和赵高阳也掂住棍朝那个瘦的头上、背上、胳膊上打,都不打之后,师某西又骂住不知从那儿拿了根杨木棍,又继续朝那个胖的头上、身上打了六七下,那个人手抱住头趴在地上,师某西又朝那个人背上打了一下,那个人连动也都没动,后师某西又掂住棍朝那个瘦的头上,身上打了大概七八下。

4、证人朱x年9月3日证言:9月1日中午,我和师某西、韩保东、徐志国、赵阳阳、朱道培、韩向旭在吕向朋家喝酒后,到郭西村迎春大酒店,师某西付钱让我和一个小姐上楼玩,下来时,看见在紧挨着厕所的小姐住的屋里,小西、保东、志国、另外一个小姐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即后来被打跑的人)在屋里,那个人在屋里床上坐着,师某西朝那个人身上踢了一脚,那个人鼻子流着血,回到他们吃饭的X号屋,我也进到X号屋里,屋里总共三人在喝啤酒,我问为啥打架,挨打那个人说也不因为啥,自己解手哩,往紧邻厕所的屋绕了绕发生了打架。说了他站起来走了。过了一会儿,赵阳阳和朱道培每人拿了一根木棍也进屋打这两个人,我和老板娘劝不住,我就出来到饭店门外面,后来我听见他们在饭店大厅里打,小西站在饭店门外还说着打,打出来事我顶着。后来他们也不知道谁叫这两个人跪在饭店外边,赵阳阳和朱道培继续打这两个人,后来阳阳和道培不打了,师某西又拿了一根棍朝这两个人身上乱打了一阵。

5、证人王XX(迎春饭店老板)2004年9月22日证言:2004年9月1日下午四五点钟,有三人骑摩托车到我开的饭店吃饭,坐到后院X号屋。到下午5点多,俺村的师某西,韩保东、徐志国、朱德轩到我饭店,我见他们几个像是刚喝罢酒,加上以前师某西曾到我饭店找事打伤过我丈夫韩XX,我不愿和他们说太多话,怕他再找事,就到饭店外。停了十几分钟,听见后院有争吵声,我过去见师某西正在那儿打电话喊人让过来打架,看事头不对,就给我丈夫打电话让他回来,我在厨房屋等了没几分钟,见有两三个年轻孩掂住棍直奔X号屋,师某西在那骂住说打,都给我进屋打。我赶紧过去劝,被师某西推到一边。那两人被师某西等人推坐在大厅沙发上,师某西喊住说打,朝死处打。说着他和韩向旭掂住木凳子照那个胖点的人头部就砸,另外韩保东,徐志国,还有另外两三个我不认识的年轻孩掂住木棍或用手、脚朝住那两个人乱打,场面很乱,还有人掂住啤酒瓶朝那两个人身上砸,后来师某西让那两个人跪在大厅门口不远处,他和几个年轻孩掂住棍朝那两人头部、背部,胳膊上乱打。

6、证人韩XX(王雪枝的丈夫)证言:证实了事发当天接到厨师某青峰的电话,说家有人打架。回到家后看见三四个年轻孩掂木棍打跪在地上的两个男人,同时师某西一边打电话,一边踢打那两个男的。当他们看到派出所的车后,就都跑了的情况。同时也证实了自己报警的事实。

7、证人赵XX(该酒店厨师)证言:证实了事发当天,在饭店里吃饭的两个人被打及老板娘让给老板韩XX打电话的情况。

8、同案人韩保东供述:2004年9月1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师某某、徐志国、朱德轩四人骑了两辆摩托车从吕向朋家出来到郭西村的迎春大酒店,我们进到大厅里,朱德轩到后院去厕所了,师某某问大厅里坐的一个服务员小姐多少钱。小姐说给25吧。师某某掏出25块钱给了那个小姐,又问我借了100块钱。过了一会儿,师某某让朱德轩和那一个小姐去后院了。一会儿,师某某也起来去后院,徐志国我俩在大厅里停了有十来分钟,听见后院有人打架的声音,我俩赶紧过去,见紧挨厕所南边的一个房间里有一个小姐在一旁站着,小西在打一个男的,我俩进去劝住,问咋回事,小西说他刚进屋没多大会儿,那个男的把门推开,问他干啥,他说解手哩。这时,挨打的那个男的趁机跑到厕所东边第二个屋内,师某西跟住过去拉开门帘骂,可能是屋里的人顶了两句,师某西可生气,站在院里边骂边打电话喊人,我见到这种情况,就也给吕XX打电话说让他过来。停了一会儿,徐志国带住赵阳阳赶到酒店,随后吕向朋骑摩托车带住朱道培也赶到酒店,朱道培问:咋啦小西说在后院,吕XX、赵阳阳不知在哪儿找的桐木棍,去到后院,被朱德轩拦了出来,师某西在院子里说打,出事我顶住。这时朱道培和赵阳阳再次进去打屋里的人,我在外面听见屋里哎哟哎哟的叫。打了会儿,师某西、朱道培赵阳阳他们把两个人(一胖一瘦)拉到大厅的沙发上,师某西掂起一个木凳子朝那个胖的头部、背部砸了四五下,最后凳子都砸碎散架了,后朱道培、赵阳阳掂住棍、啤酒瓶打那个胖的,我搧那个瘦的两耳刮子,后赵阳阳也掂住木凳子砸那个瘦的好多下。师某西又让两人跪在酒店门前地上,他不知从哪儿找了根木棍(五六公分粗,两尺多长),朝胖的头部,背部,打了八九下,后又朝那个瘦的头部,背部打了七八下。接着我见朱道培掂了块地板砖朝那个瘦的头部砸去,赵阳阳也掂了根木棍(五六公分粗,一两尺长)朝跪在地上的那两个人头上、背上各打了两三下,临走,师某西又掂住木棍朝那两个人头部,背部乱打了几下,最后那个胖的被打的趴在了地上。

9、同案人朱道培供述:2004年9月1日下午5点多,我正在吕向朋家帮忙时,向朋接了个电话,然后喊住我说让去西边,我问弄啥去,他也没给我说。向朋骑摩托带住我,走到郭东街口碰见徐志国骑摩托过来,这时我见阳阳从郭东村出来,随后,吕向朋带住我,徐志国带住阳阳,我们一前一后赶到迎春大酒店,见师某西和韩保东在酒店外面站,说人在后院屋里,师某西在那儿打手机喊人,说有人打他了。我想可能要打架,就跑到饭店东边韩XX家放手机,从他家出来顺手掂了根棍回到饭店,小西喊住去后院打,我们几个都去到后院,我和赵阳阳先掂住棍进到饭店后院正照住大厅的那个屋,见朱德轩正和另外两个人(一胖一瘦)在哪儿说话,我俩想开始打时被朱德轩拦住推到外面,小西可不愿意,说给我打,打出事我顶着。说着他把我掂的棍夺了过去,领住又进那屋了。后来把那两个人拉到饭店大厅内,我见师某西和徐志国各掂了根棍朝那个胖的身上乱扪,韩保东掂住一个木凳子朝那个胖的头上、身上砸,最后凳子都砸散架了,赵阳阳两手各掂了个空啤酒瓶朝那个胖的头上砸,两个瓶酒瓶都砸碎了,韩向旭我俩用拳脚踢打那个瘦的,老板娘把我俩劝住推到门外,我找住韩向旭的妻子要回手机,又回到酒店时见师某西和赵阳阳各掂了根棍,正朝住跪在地上的那两个人身上、头上打,一直打到看见派出所的车从西边过来。吕向朋喊住我,我们几个一块跑了。

10、同案人赵高阳供述:那天下午,徐志国带住我到迎春酒店后,师某西喊住说人在后院屋内,让都过去打,我和朱道培掂住棍先进了饭店后院正照住大厅门的屋内,见有三个人,一个是朱德轩、另两个我不认识,一胖一瘦,我进屋就举棍打那个胖的,朱德轩在那儿拦住不让打,师某西喊住说打,打出事来我顶住。停了没多长时间,师某西他们可把人拉到大厅内,师某西、韩保东、徐志国围住那个胖的打,师某西掂了个木凳子朝那个胖的头上砸了两三下,韩保东、徐志国用脚踢打那个胖的,我上去后掂了一个啤酒瓶朝那个胖的头部砸去,酒瓶碎之后,我又掂住木凳子朝那个胖的背部砸了四五下。朱道培、韩向旭用手和脚打那个胖的,后来师某西、徐志国、韩保东他们拉住两个人出去,师某西让那两个人跪在饭店门口不足一米远的地方,说都过来打,打出事他顶住。先是师某西、韩向旭、韩保东、徐志国、朱道培用脚踢、跺跪在地上的那两个人,我掂了根棍朝住那个胖的背部打了一下,棍可断了,后来我们都站在一边不打了,师某西又掂住木棍照住那个胖的头部、背部打了好多下,后来那个胖的被打的趴在地上,头挨住地不动了,他又掂住那根棍朝住瘦的背部打了几下,见西边派出所的车过来了,我们可都跑了。

11、同案人韩向旭供述:2004年9月1日下午5点左右,我正在家油漆大门,朱道培突然跑到我家院内,拾了根桌子腿或桌子横梁就往外跑,我看见后问他干啥,他说打架里,我放下手中的活,跟住去到我家西边的迎春大酒店,师某某说人在后院,他在街上不停的打电话,说那意思是有人要砍他咋着。打完几个电话后就回到大厅里,我跟住进去,见有两个一胖一瘦的陌生人坐在沙发上,师某某说了声打,我掂起大厅里放的一个木凳子朝那个胖的肩部砸,那个胖子用胳膊档了一下,凳子砸住他的左胳膊了,这时赵阳阳和朱道培冲到大厅里,阳阳拿起茶几上放的烟灰缸朝胖子的头部砸,朱道培掂住桌子腿朝那个瘦的身上打。也不知谁让那两个人跪在大厅门外地上,振西掂了根棍(两把粗,一米来长)朝那个胖的身上打了几下后,那个胖的双手抱住头趴在地上,振西又用棍照住那个胖的背上打了三四下,阳阳、朱道培、师某某也都打了那个瘦的,后来见西边过来了辆警车,他们都骑摩托车走了,我回家了。

12、同案人徐志国供述了接人帮师某某打架和目击同伙殴打两被害人的经过。

13、抓获经过:2008年11月22日1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陇海路派出所民警赵X、何XX在十八里河镇X村根据举报,将师某某抓获。

(三)、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显示:师某某出生于1979年1月21日。

2、已生效的本院(2005)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人师某某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依法追究了同案人朱道培(无期)、赵高阳(13年)、韩保东(11年)、韩向旭(10年)、徐志国(11年)的刑事责任。

(四)、鉴定结论

1、禹州市公安局(2004)禹公刑技尸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死者张梦晓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钝器伤,为钝性外力反复作用所致…死者头部多发性头皮血肿,皮下出血,解剖可见脑底及双侧颞叶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双侧脑室内大量凝血块,脑水肿明显。分析认为死者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附照片)。

2、禹州市公安局(2004)禹公刑技伤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张XX损伤符合钝器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附照片)

3、禹州市公安局(2004)禹公刑技伤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陈XX损伤符合钝器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附照片)

4、禹州市公安局(2004)第X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张梦晓液体血为“A”型、张XX、陈XX纱布血依次为“O”型、“AB”型。送检的杨木棍上检出“AB”型及“O”型人血,分别与被害人陈XX、张XX血型一致;送检的桐木棍上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张XX血型一致;送检的现场门前木屑上检出“A”型人血,与被害人张梦晓血型一致。

5、现场勘查笔录载明:酒店门前散有大量的断木棒及碎瓷片。木棒分三种类型,走廊内一截上带有血迹,门口地面有点片状血迹分布,血迹上及周围有瓷片碎片。饭店后有一小院,坐北向南有三间平房,正中一间室内地面有滴落状及迸溅状血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之亲属与被害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师某某先受到他人不法侵害之理由,无有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但所提其亲属能以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洪子俊

代理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赵萍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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