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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莱尼线束系统(柳州)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诉讼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莱尼线束系统(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县第二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阿方海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光艺,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莱尼线束系统(柳州)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贾敬科

代审判员祁祎

二ОО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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