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没有参与诉讼和调解,从来没有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和调解书;2、没有委托任何人代为参加诉讼,不知道案件的存在。原审调解书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苗建勇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