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贾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与郭某甲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郭某端,河南省新密市新华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郭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司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与郭某乙系夫妻关系。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郭某甲、贾某某诉郭某乙、司某某、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二原告所诉名为侵权纠纷,实为房屋买卖纠纷,其争议的标的物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筑的小产权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类房产只能在同一集体成员范围内进行买卖。本案中原、被告不属于同一集体成员,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甲、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审判员高朝阳
审判员马振伟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钱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