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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出让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蒯某某,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王俊朝,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一审第三人李光生。

一审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出让行为一案,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蒯某某,被上诉人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朝、崔某某,一审第三人李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失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宋汉亭

审判员李智慧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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