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海某,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九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祝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0)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