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印某某等十一人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刑初字第81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古绛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安丰乡X村x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七甲坪镇X村贾家界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五强溪镇X村殿家湾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曾某名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安裕乡X村x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金坑乡X村马安石组X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敬某丙(曾某名敬某雄),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七镇X村贾家界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洞溪乡柳杨某十八湾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郑集镇X组二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在(略)七甲坪镇X村胡家山组)。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某、赵某某、任某某、敬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曾某某、敬某丙、张某丁、程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某、赵某某、任某某、敬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曾某某、敬某丙、张某丁、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骗至(略)一出租房内,为迫使刘×参加传销活动,被告人印某某安排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敬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曾某某等人对刘×严加看管,绝其与外界联系,不让其单独行动,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由于人员减少,印某某又安排杨某某、程某某,张某乙电话叫来敬某丙、张某丁到此房间内继续看管刘×。2009年4月22日11时许,接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将刘×解救,并将上述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十一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被害人刘×的陈述,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伙同赵某某、任某某、敬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曾某某、敬某丙、张某丁、程某某、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均应予认定。在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初犯;2、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均可对上列十一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敬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六、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七、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八、被告人敬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九、被告人张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十、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十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跃武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顾田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琚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