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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6)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6)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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