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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乔X,女,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朱某甲、朱某乙,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有自首,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代理审判员张靖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利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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