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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力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信阳市平桥区人,汉族,高中文化,职工。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x的侄子高x与刘xx因争乘出租车发生厮打并且双方均受伤。201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高力军到信阳市中心医院看望在医院治疗的高x并对同在该院治疗的刘xx进行殴打,致刘xx肋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刘xx肋骨骨折系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刘xx对被告人高xx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的报案陈述,证人高xx、高x、马xx、张x、刘xx、乐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和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高xx能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良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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