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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与陈某某、王某、付某某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峰,男,63岁。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63年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43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某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43岁。

上诉人张峰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王某、付某某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峰及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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