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大学文化。
被告人李XX犯盗伐林木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09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2月10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被告人李XX罚金已经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玉林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