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河南省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龙湖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在诉状中请求大地物业赔偿损失720万元,但在原审的庭审中,中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大地物业赔偿损失x元,原审对此虽经认定,但在判决中仍按720万元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和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