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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与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晋宇,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志勇、李某某,河南万翔(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与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孙某某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已超2年的法定期间;孙某某之夫胡进恕生前与广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孙某某答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广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2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郑民立复字第X号通知,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故孙某某申请再审未超过2年的法定期间。郑州外国语学校分校宿舍楼工程由广建公司承建,广建公司又与王付彬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由王付彬承包工程的基础及主体工程。王付彬聘用胡进恕(孙某某之夫)等人到工地施工。2004年11月14日,胡进恕在工地因心肌缺血、心功能障碍猝死。广建公司作为工程承建方,系用人单位;胡进恕作为广建公司承建工程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系劳动者,原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广建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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