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亚飞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智勇,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亚飞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某某、范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牛某某、范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亚飞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财物损失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济源市亚飞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亚飞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上诉人牛某某、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济源市亚飞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