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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河南锦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曙光,河南剑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兰州长。

委托代理人冯胜强,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河南锦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锦电公司:1、支付其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拖欠工资2000元;2、退还其代锦电公司缴纳的从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3379.2元,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失业保险费900元;3、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医疗保险费1560元;4、偿还集资款x元,并结清利息;5、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6、支付其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放假期间生活费35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与锦电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曙光、上诉人锦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胜强、陈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二审不宜直接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董慧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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