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曙光,河南剑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兰州长。
委托代理人冯胜强,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河南锦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锦电公司:1、支付其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拖欠工资2000元;2、退还其代锦电公司缴纳的从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3379.2元,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失业保险费900元;3、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医疗保险费1560元;4、偿还集资款x元,并结清利息;5、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6、支付其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放假期间生活费35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与锦电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曙光、上诉人锦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胜强、陈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二审不宜直接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董慧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