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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韩绍花,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林杰,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某甲、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朱某甲、郭某某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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