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海,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正宇,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亮,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二环道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某某及其代理人肖某海、刘正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方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牛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王某某人民币拾万园整(x)”。后该款未偿还,王某某、牛某某形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某的诉称事实,有牛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牛某某辩称欠款为利息,提某牛某某本人书写的借条一份,王某某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提某了调查笔录二份,被调查人未出庭,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以上二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王某某要求牛某某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自诉欠款实为借款,王某某未举证出曾催要的时间,故对王某某要求比照银行贷款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牛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10万元。二、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牛某某负担2300元,由王某某负担40元。

上诉人牛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王某某所主张的10万元借款是利息而非本金;2、一审法院不能仅凭王某某的否认就对牛某某提某某借条不予认可;3、一审法院不能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就否决了证人提某某证言材料。

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王某某所主张的10万元借款是本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庭审中牛某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欠条上的10万元是利息而不是本金,王某某认为证人与牛某某有利害关系,也不是二审中的新证据,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牛某某诉称10万元是借款的利息,由于牛某某提某某证据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且证人与牛某某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认定。牛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证明牛某某欠王某某10万元,牛某某应予偿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