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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巴某某、周某某、韩跃生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岳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巴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周某某。

第三被执行人韩跃生。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制发(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巴某某签定的《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二、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三、如第一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偿还上款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处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时,由第二被告周某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350元均由第一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x元、利息x.71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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