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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崔现成,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某于2009年7月12日前支付给李某乙股本金六万五千元,逾期不能支付,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李某乙退出郑州长甲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在法院收到张某某退还的股本金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因李某乙个人的原因不能变更工商登记,其不能从法院领走股本金六万五千元,因为其他股东的原因导致不能变更工商登记,和李某乙无关;

三、自李某乙收到股本金六万五千元起,2008年9月X号的欠条、证明、2008年3月15日的货款分摊清单作废。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李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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