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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文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08年4月30日,被告文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苗某某、白某某作担保。2008年6月被告还了x元,余款一直未还。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被告文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苗某某、白某某作担保。并出具了借款条据。2008年6月被告还了x元,余款一直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文某某在2010年5月15日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杜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刘治强

审判员赵树仁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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