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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7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豫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大广高速自北向南行驶,在进入杜良收费站匝道内时,因操作不当,先撞击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又撞到在高速公路右侧护堤施工的高爱花、牛广梅、陈某某。造成高爱花当场死亡,牛广梅重伤,陈某某轻微受伤,车辆及高速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周XX、牛XX、王XX、王XX、朱XX、朱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书及相关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民事协议书、收款条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投案且如实向交警部门陈某事故发生的经过,属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登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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