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洪某明知是盗得的电动车(价值2000元)而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现电动车已追回,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的陈述、证人史××、张××、胡×、孙×、高×的证言、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程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宏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