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唐某某诉徐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唐某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夏文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狄英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