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夏文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狄英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