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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聘请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聘请的工作人员。

被告焦某某,女,1970年12月18日,汉族。

被告崔某某,女,1956年5月9日,汉族。

被告许某乙,男,1970年11月11日,汉族。

被告许某丙,男,1984年2月4日,汉族。

被告杨某丁,男,1958年12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王光明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候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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