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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春香,河南百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市X乡建设局(原新乡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河南省新乡市拆迁办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河南省新乡市拆迁办干部,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某某、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X乡建设局(原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因河南省新乡市X乡建设局(原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拆除郭某某房屋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郭某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又自相矛盾为由和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X乡建设局(原新乡市建设委员会)以原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及郭某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刘大春

助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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