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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丙、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志,河南宇法(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丙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以显示148法律服务所(略)。

张某甲与张某丙、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6)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甲申请再审称,行政判决撤销的是乡政府的证明,并没有撤销荥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用地许可证。张某甲仍然享有0.75亩土地使用权,生效判决结果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再审。

张某丙、李某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由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丙、李某某构成侵权的依据已经生效行政判决予以撤销,张某甲不再享有乡政府出具证明上所标示的土地使用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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