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7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XXX。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均同意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XXX归被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止,由原告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方式、标准私下自行协商处理。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