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毕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告马某立即偿还原告毕某某x元,并自2008年1月1日始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于200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