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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诉人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退还上诉人衡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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