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前郭县人。
被告程某某,男,前郭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6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晏淑荣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