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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姜某某。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被告姜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杨某某起诉认为,2007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出资6万元做为投资入股被告拟成立的一家幼儿园的股份,并签订协议决定成立后由被告担任法人负责经营管理,原告入股并享有每月分红4000元,对该幼稚园的债权债务等不承担责任。被告由于2007年12月26日至2007年12月28日以办理幼稚园验资需要向原告借款9万元。至今,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成立经营幼稚园,所借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未予返还。为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返还投资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某于2009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2009年5月30日前将余款x元一次性归还原告杨某某。

二、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姜某某承担,于2009年4月15日前归还第一次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杨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滋滨

审判员吕功铭

审判员杜春晖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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