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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诉被上诉人朱某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又名朱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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