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
被告姚某某,男。
被告孙某,男。
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孙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