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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吴某某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松原城郊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松原城郊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松原城郊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00年起原告承包马家村的二口电机井,由被告供低压电,原告给付电费,九年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可是,被告除供电外,对供电线路没承担任何应尽的责任。全部线杆、电线等供电设施都是原告出工、出力、出钱建设的,秋天收回,春天重新架线,每次都得花7、8百元费用,都是原告承担的,甚至电杆损坏、线路被损都是原告维修更新,被告找都找不来,根本没管过,没有尽任何维护责任。另外,被告虽然没履行维护线路的义务,却年年来收低压线路维护费,每年1000元,原告认为不合理,先后多次逐级向上反映,省里有关部门明确回应,这笔钱不该收,谁收谁给退,原告找被告要求退钱,被告千方百计推拖,不给退钱,这是违反双方供用电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原告调查,被告不仅收费项目不合理,而且收费的程序也违法,所开的票据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而是把原来的收电费的票子做了涂改,随意添加的收费项目,作为企业行为这是违法的,应当退还给原告,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被告不能履行原告低压线路的维护义务,却违法收维护费每年1000元,作为供电企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对违法收取的维护费应当全部退回,并按同期农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从2000年起供8年期间违法收取原告的低压线路维护费8000元,按农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马家村委会签订的电机井承包合同,向被告主张返还低压线路维护费,因原告并未与被告形成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所供电主体是马家村,从原告所提供的缴费凭证“户名:马家西头后”亦能证明此事实,所以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玉珊

二○○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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