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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白XX,男,28岁。

被告王某某(王某尚),男,43岁。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15日,我带领二十余人给被告建设厂房。2007年8月26日完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给我出具欠条,注明欠工程款壹万肆千元整。后经多次讨要,被告分别于2008年1月和后半年分三次给我支付了4000元,现在尚欠x元。讨要多次,被告找各种借口推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书写欠条一份。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原告的欠款是事实,但因为原告的施工有质量问题,自2008年3月份,地坪慢慢下行裂缝,对此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若原告将质量问题部分修理好,我们一分不少的把欠款给他。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解,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建厂协议一份、照片5张,主要欲证明原告施工有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建厂房,原告进行小包,包工不包料,所有建筑材料由被告提供。随后原告进行施工,在厂房进行地基处理时,被告提供土料并自行找人垫了土,被告垫好土后,原告带人打地坪并继续施工。2007年8月工程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讨要,被告陆续付款4000元,尚欠x元未付。另查明:2008年3月,被告厂房地坪出现下行裂缝现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建筑厂房,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工程完工7个月后,被告厂房地坪出现下行裂缝现象,该地坪地基系被告自行找人垫土,现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地坪出现下行裂缝情况系原告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限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慧毅

人民陪审员郭亚飞

人民陪审员张瑛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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