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7年11月至2010年2月的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玉丽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