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孔某某、靳某某、范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领,河南箕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亚琼,系鹿邑县仙源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靳某某、范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学领、被上诉人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亚琼、被上诉人靳某某、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2月5日,靳某某驾驶范某所有豫x小型轿车沿周口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口市X路沙河大桥南头超车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孔某某驾驶的豫x轻型普通货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豫x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所载货物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作出认定,认定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孔某某因车辆所载货物受损,另雇用车辆将货物转移,花费600元。另查明:范某在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审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系车辆所有权人,故孔某某要求靳某某、范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设立保险业的最终目标,范某在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及商业三责险,孔某某要求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在保险范某内赔偿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孔某某赔偿的范某及标准:①车损x元,②转运费600元,③交通费酌情认定800元,④食宿费,酌情认定1000元,⑤施救费4000元,⑥停车费800元(40元×20天),因事故认定后孔某某不积极提车,扩大损失不予支持,⑦鉴定费930元,以上①-⑦项共计x元。孔某某所诉请货损、营运损失、手机损失提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靳某某、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孔某某车损、转运费、交通费、食宿费、施救费、停车费、鉴定费共计x元(二被告已支付鉴定费930元)。二、上述赔偿的x元由保险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接赔偿孔某某。三、驳回孔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930元,由孔某某承担1030元,靳某某、范某、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承担900元。

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称,原审施救费畸高。转运费、交通费、食宿费、停车费3200元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合理部分应由肇事车主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用1830元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不应承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赔偿x元。

孔某某答辩称,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能成立。施救费是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管财物、拖运等所支付的费用,在此事故中所支付的施救费用远高于4000元。转运费、食宿费、交通费、停车费属于必要费用和可益利息损失,是遭受的实际损失,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应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靳某某、范某答辩称,车辆购买的是全险,应在全险范某内赔偿。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孔某某驾驶车辆与靳某某驾驶范某所有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孔某某起诉要求靳某某、范某、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周口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靳某某负全部责任,范某所有车辆在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责任险,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称施救费用不合理,转运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支付不合理。经查,双方车辆发生事故后,孔某某对车辆及货物进行了相应的施救,在处理事故中产生相关费用属正常花费支出,原审支持相应费用正确,民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事50元,由上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群阳

审判员曹春萍

代理审判员王春华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树森(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