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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台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留海,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某甲。

委托代理人台某乙。

上诉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留海,被上诉人台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台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曾小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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