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在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漯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执行机关豫南监狱于2008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06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陈某的陈某、监管干警杨胜利证明、罪犯周永跃、金长福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刑满日期:2019年1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