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a与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男,住所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被告王b,女,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

原告王a与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a、被告王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c。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从事娱乐业,对家庭关心甚少,原告多次劝说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b辩称,恋爱、结婚、生育过程无异议,其对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c。

审理中,因被告要求和好,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a要求与被告王b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