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室。
被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室。
原告张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海宁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婚初双方关系尚好,2003年原告感情出轨,2009年起对被告再无感情,于2009年9月9日离家独自租房在外,再无回头之意。于2009年12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经法院调解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xx辩称,原、被告间还有夫妻感情,同时考虑到孩子还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张xx。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03年底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搬出家,在外借房居住至今。2009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已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有与异性不正当的交往行为,但原告对此予以谅解,可见双方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海宁
书记员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