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略)事务所(略)。
被告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乡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河南省通信公司驻马某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梁某生,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越某,河南省通信公司驻马某市分公司主任。
原告马某某不服被告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省通信公司驻马某市分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建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梁某生、越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志宏
审判员杨顺风
人民陪审员古托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