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
上诉人(原审原告):寇××。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建民。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义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吕××、寇××因与被上诉人吕××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吕××、寇××于2008年4月7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返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寇××不服原判,于2008年10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寇××及二人委托代理人吕建民、郑义龙,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杜彦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