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10月14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伊某某在未经中牟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将位于中牟县X镇X村东北约300米处、公墓南侧、老场地内175棵杨树进行采伐。经鉴定,被伐树木均为杨树,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2.499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路某甲、路某乙、王某某的证言,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材料,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结论,被告人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某生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明杰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