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尹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又名尹某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成年,住(略)。

上诉人尹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倪文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