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县中洲棉织厂诉乌苏市华荣棉花加工厂买卖合同及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县中洲棉织厂于200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新疆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乌苏市华荣棉花加工厂银行存款共计x.57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细绒棉大包227件,但在进行异地查封时与乌苏市法院产生争议,导致我院依法扣划的x.57元被乌苏市法院强行划走,查封的细绒棉无法出库上站。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也未有结果。2007年5月22日,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协调意见为:本案中x.57元由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退还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权利人新乡县中洲棉织厂放弃我院在新疆已执行查封的货物财产。对此意见,权利人新乡县中洲棉织厂不持异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领取执行款x.57元后即同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目前,经本院多方努力协调,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已将我院扣划的x.57元退还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现该钱款已交付权利人新乡县中洲棉织厂。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在申请领取x.57元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李伟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