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兴达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
负责人:马某某,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新乡兴达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新乡兴达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兴达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经审计,实有资产x.53元,破产费用已支付x元。现有资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申请人新乡兴达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新乡兴达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x元,已收x元,未收的x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黄天文
审判员:冯卓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