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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男,1966年10月生,汉族,教师,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中学教师楼B-402。

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1964年12月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许XX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永超、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许XX。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04年我离开家乡到广东工作。现分居已达七年之久。现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许某辨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与被告许某于1995年10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许XX(X年X月X日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合法婚姻,原告要求离婚,因原告提供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属举证不能。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勇

审判员夏怀兵

审判员闫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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